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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党代会
党组织换届选举基础知识
发布日期:2016-12-13

 

党的地方组织: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指企业、学校、机关、街道、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内民主:指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的基本内容是: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其义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应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内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步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员有权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

 

党员权利:指党员依照《党章》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的委员会任期:指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领导机关职责,行使领导权利的期限。《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党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指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选举人:指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党内选举中,在不同情况下,选举人的对象各不相同。在直接选举中,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都是选举人。在间接选举中,每个正式代表都是选举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中,委员会的每个正式委员都是选举人。

 

选举人意志:指选举人在选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被选举人作出的选择。《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党内选举中,为保证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主要有以下措施:
  (1)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选举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3)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4)对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要按违纪进行处理。
  (5)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无记名投票: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上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

 

候选人: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员。在党内选举中,候选人必须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必须有被选举权。

 

候选人初步入选:在党内选举中,指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进行推荐提名基础上,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

 

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党内选举中,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代表资格:指出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代表资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二是代表的选举产生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

 

代表资格审查: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认定。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合乎《党章》规定和有关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的代表大会。

 

委员:在党内主要指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在委员会内部,所有委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都享有同等的一票。

 

党龄:指一个人加人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年数。我们党吸收党员实行预备期制度,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因为预备党员能否成为一名正式党员,还需要在预备期间接受组织上进一步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因此,党员的党龄计算,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党章》对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的党龄均有明确的要求。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各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都应成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或各代表团()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是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有效人数:指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必须达到的数量。《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分别对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进行选举时的有效人数作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有效人数要按《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没有达到规定的有效人数,不能进行选举。

 

监票人:指进行选举时,对投票选举进行监督的人员。在党内选举中,必须设监票人,必要时可以设总监票人,对投票选举包括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投票、计票等进行监督。

 

计票人:指进行选举时,清点和计算选票的人员。在党内选举中,必须设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负责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清点选票,计算选票等。

 

表决:领导机关通过决议或作出决策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内进行表决的方式主要有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党内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通过决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选票:进行选举时提供给选举人选择被选举人的工具。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包括赞成或不赞成或弃权。

 

填写选票:指选举人在选票上用规定的符号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填写选票是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件严肃事情,应持慎重态度.考虑成熟后再填写。填写选票前,要先阅读选票上的说明,以便按说明中的要求去填写。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由本人委托他人代写,但一定要体现选举人自己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弃权:指在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选举权或表决权的行为。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的选举权,不要轻易弃权,尽量表明自己的态度。但确实无法确定自己的意见时,也可以弃权。

 

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在党内选举中,在整个选举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选举有效的前提下,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无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废票。在党内选举中,确认无效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选举有效:对选举给予肯定的一种表述。进行选举时达到或超过有效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即可认定选举有技。

 

选举无效:对选举给予否定的一种表述。进行选举时没有达到有效人数,或者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均可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当选:即对选举结果的确认。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基层党组织为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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